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年由省政府确定,按照一、二、三档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参评学生为建档贫困生及其他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出现考试、考察课程不及格者;
(三)留(降)级者;
(三)不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称职者;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拥有各类高档消费品者;
(五)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召开会议,集中学习有关评选文件,布置评定工作;
(二)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评审指标,学生工作处按各系在籍学生的总数,将评审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三)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至本系评审小组;
(四)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以班为单位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指标,对提出申请的本班学生进行初评;
(五)各系成立由系主管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公示材料、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初审名单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并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助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
第八条 在评定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现象,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追回有关款项,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获助名单确定上报后,受资助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照学院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