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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点击数:660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的建档贫困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总成绩在本专业前25%之内,评奖优先顺序以综合测评成绩高低为序;

(二)在校期间须获得过校内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出现考试、考察课程不及格者;

(三)留(降)级者;

(四)不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称职者;

(五)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拥有各类高档消费品者;

(六)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召开会议,集中学习有关评选文件,布置评定工作;

(二)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工作处按各系二、三年级在籍学生的总数,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系;

(三)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递交至本系评审小组;

(四)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以班为单位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定条件和评定指标,对提出申请的本班学生进行初评;

(五)各系成立由系主管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公示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并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收到该项奖学金的上级拨款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欠费学生获奖后应首先用于缴纳学费,建档贫困生获奖后自动撤档。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现象,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追回所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按照学院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