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廊燕院发[2011]1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树立榜样,激励先进,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我校在籍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比例:按不超过专业毕业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比。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有益活动;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受到老师和同学普遍好评;
(三)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成绩优秀,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获得过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每年十二月份
第六条 评选组织工作和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工作;
(二)各系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严格按评选比例推荐候选人;
(三)各系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将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五)各系推荐候选人需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七条 享受待遇
获奖学生将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将个人评选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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