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廊燕院发[2011]12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和鼓励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激励学生学习先进、奋发上进,努力成才,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称号
(一)先进集体:河北省省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
(二)先进个人:河北省省级三好学生、河北省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河北省优秀毕业生,学校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条 评选范围:凡我校在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时间:河北省省级先进班集体、河北省省级三好学生、河北省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河北省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照上级规定时间进行,学校优秀学生党员评选按学校党委规定时间进行,其余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在每年十月份评选。
二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省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优秀团支部
(一)支部委员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风学风优良,全班学习成绩突出;
(三)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四)认真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推优”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五)团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优秀班集体
(一)班委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风学风优良,全班学习成绩居全系前列;
(三)全班同学团结友爱,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一年内全班无一、二星级宿舍,至少有一个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宿舍;
(四)全班同学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内(含评选期间)无人受纪律处分。
第八条 优秀学生社团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
(三)支持、配合校系工作;
(四)社团负责人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九条 河北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按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在专业前2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模范履行职责,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二)品学兼优,团结同学,作风优良,敢于批评和纠正各种不良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综合测评在专业前4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注重理论学习和自身修养,积极追求进步;
(二)模范遵守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在专业前2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或发挥骨干作用;
(二)及时总结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报告成绩优秀。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一)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并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开展社团活动有创新,有特色。
第十六条 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贡献并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由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批准,可不受评选条件限制直接授予相应称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内不予评优
(一)学年内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
(二)学年内受到校、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 评选比例
第十八条 学生先进集体
(一)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原则上每次按各系所属班级、支部数的10%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社团按社团总数10%的比例评选。
第十九条 学生先进个人
(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按集体人数10%的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该组织学生干部人数30%的比例评选(优秀班集体可增加1个名额);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参加人数10%的比例评选;
(四)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按该社团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
四 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系成立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初评并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审核或组织联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由学生个人对学习、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参评单位采用预选、推举、个人自荐等方式差额产生部分人选;参评单位全体成员采用票决方式等额产生先进个人名单,先进个人得票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先进个人名单报系或有关部门审核后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核或联评,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评选程序:参评集体写出总结材料,提出参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由校团委或各系组成联评组评选,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系报审的个人和集体审核取消后不再补选。
第二十五条 各系要加强对评优工作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周密安排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评选时,辅导员及学生组织的主管教师应到场组织、指导和监督。
五 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月学校召开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评审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学生在综合测评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加分。
六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